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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某、牟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生于1982年7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牟某,女,生于1986年10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牟某与申请人唐某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唐某并通过电话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终本的基本条件应予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3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