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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字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贵兰与陈国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贵兰,陈国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字4672号原告:熊贵兰,女,1987年5月1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陈国林,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受理原告熊贵兰诉被告陈国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熊贵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贵兰撤回对陈国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熊贵兰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