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字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贵兰与陈国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贵兰,陈国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字4672号原告:熊贵兰,女,1987年5月1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陈国林,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受理原告熊贵兰诉被告陈国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熊贵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贵兰撤回对陈国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熊贵兰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