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燕春峰、潘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春峰,潘国平,姚淑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燕春峰,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潘国平,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姚淑瑛,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国平、姚淑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国平、姚淑瑛存款49977.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