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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呼日勒巴特尔与尉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日勒巴特尔,尉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656号原告:呼日勒巴特尔,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尉金柱,男,1972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呼日勒巴特尔与被告尉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呼日勒巴特尔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日勒巴特尔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日勒巴特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呼日勒巴特尔负担25元。审判员 赵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