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呼日勒巴特尔与尉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日勒巴特尔,尉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656号原告:呼日勒巴特尔,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尉金柱,男,1972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呼日勒巴特尔与被告尉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呼日勒巴特尔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日勒巴特尔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日勒巴特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呼日勒巴特尔负担25元。审判员 赵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