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建奎、田多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奎,田多梅,周元美,钱雪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奎,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桐乡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多梅,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桐乡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元美,女,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桐乡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雪荣,男,195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桐乡市。再审申请人陈建奎、田多梅因与被申请人周元美、钱雪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4民终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建奎、田多梅申请再审称:2003年11月3日支付的23000元是购房协议的定金,与高利息无关;2004年10月1日的10000元是借款,与购房款无关。由于周元美、钱雪荣担心房屋证件不全无法过户,所以没有按月支付购房款,违约在先。后来双方对购房事宜各执己见,始终不能达成协议。2014年1月7日,周元美以协商为民,将陈建奎骗到其家中强行逼债,陈建奎无奈只好在周元美准备的160000元的借条上签名。一、二审法院认为2014年的借条是对之前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后有关定金等款项返还以及房屋差价款的补偿,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陈建奎、田多梅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6)浙04民终492号判决已经在2016年4月13日送达给陈建奎、田多梅,而陈建奎、田多梅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17年4月7日,且陈建奎、田多梅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所以,陈建奎、田多梅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建奎、田多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 刘 春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