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赵世杰与于晓枫、于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杰,于晓枫,于平,青岛正旭恒信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615号原告:赵世杰,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于晓枫,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平,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即墨市。第三人:青岛正旭恒信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曼谷阳光。法定代表人: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杰与被告于晓枫、于平,第三人青岛正旭恒信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世杰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晓枫、于平,第三人青岛正旭恒信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世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晓枫、于平,第三人青岛正旭恒信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杰撤回对被告于晓枫、于平,第三人青岛正旭恒信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3500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赵世杰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