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玉民与吕美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民,吕美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692号原告:朱玉民,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军伟,系大连金普新区竣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美娟,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朱玉民与被告吕美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朱玉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分割共有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原告所有;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树木承包经营权的一半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11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处理了一部分共同财产,但尚有一部分共有财产未予分割,因协商无果故请求法院予以分割。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判分割的具体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分割方法,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玉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美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