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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林忠与被执行人王林波、杜敏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林忠,王林波,杜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卢林忠,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林波,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敏娜,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卢林忠与王林波、杜敏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林波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林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KA2**五菱牌车一辆,晋ML05**福田牌车一辆,晋MY94**长城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成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