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春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男,200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陈春生,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春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泰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春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医疗费、学费7131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支付抚养费、医疗费、学费7131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