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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海庆与陈兆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庆,陈兆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782号原告:刘海庆,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煦,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外海区,原告刘海庆与被告陈兆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海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