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德东与金万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东,金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东,男,生于1975年11月3日,现住天祝县。被执行人:金万鹏,男,生于1976年10月16日,住天祝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德东与被执行人金万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德东依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金万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金万鹏在限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息共计7053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金万鹏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金万鹏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万鹏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金万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如期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金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