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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任魁与北京盛达兴隆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魁,北京盛达兴隆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32号原告:任魁,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盛达兴隆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东关**号。负责人王双双。原告任魁诉被告北京盛达兴隆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任魁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魁撤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