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任魁与北京盛达兴隆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魁,北京盛达兴隆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32号原告:任魁,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盛达兴隆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东关**号。负责人王双双。原告任魁诉被告北京盛达兴隆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任魁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魁撤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