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197号原告徐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乌某,男,4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徐某诉被告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