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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伟、郭怀兵与郭怀兵、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郭怀兵,陈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125号原告:张伟,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陈向前,十堰市黄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郭怀兵,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陈虎,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郭怀兵、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陈虎已代替被告郭怀兵偿还本息合计208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陈虎作为保证人,代替郭怀兵偿还本息后,可另案向债务人郭怀兵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员 许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