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泽宾与程金英、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宾,程金英,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210号原告:李泽宾,男,汉族,1987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程金英(又名程小英),女,1968年1月1日出生,现住河南新安县。被告:李文,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程金英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宾与被告程金英、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宾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泽宾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