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7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磊与陈战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陈战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624号原告:赵磊,男,1990年5月7日,汉族,现天津市宁河芦台镇新村磊子汽修。被告:陈战国,男,1973年10月21日,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与被告陈战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