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磊与陈战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陈战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624号原告:赵磊,男,1990年5月7日,汉族,现天津市宁河芦台镇新村磊子汽修。被告:陈战国,男,1973年10月21日,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与被告陈战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