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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强与被告王德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王德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92号原告:何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安,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贤国,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何强与被告王德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何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何强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