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强与被告王德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王德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92号原告:何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安,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贤国,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何强与被告王德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何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何强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