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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某、邵某某诉被告樊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邵某某,樊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177号原告候某某,女,汉族,现住四方台区。原告邵某某,男,汉族,现住四方台区。被告樊某某,男,汉族,现住四方台区。被告高某某,女,汉族,现住四方台区。原告候某某、邵某某诉被告樊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因无明确被告,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候某某、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长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