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行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2行初186号原告周某某,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谭世民,局长。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刘 文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