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其荣与潘祥生、胡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祥生,胡丽萍,陈其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祥生,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丽萍,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系潘祥生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其荣,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上诉人潘祥生、胡丽萍因与被上诉人陈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3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祥生、胡丽萍在收到华容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祥生、胡丽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汝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