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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德华与刘桥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华,刘桥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909号原告郭德华,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吴建中,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桥苟,男,汉族,1954年1月2日生,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包桂华,灌阳县黄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俊林,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生,住广西灵川县,系被告之子。原告郭德华诉被告刘桥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元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书记员陈荣财担任法庭记录,并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12日,原告郭德华以为查明案件事实,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德华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德华负担。审判员  周元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