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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邵某名、邵某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某名,邵某民,邵某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特24号申请人:邵某名,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邵某民,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邵某娟,女,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某,广州市荔湾区逢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玲,广州市荔湾区逢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申请人邵某名、邵某民、邵某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邵某滔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邵某名、邵某民、邵某娟称,申请人父亲邵某于2012年8月3日死亡、母亲陆某馨于2013年5月21日死亡,两人共生育七个子女,分别是邵某滔、邵某成、邵某���、邵某名、邵某娟、邵某民、邵某华。以申请人父亲邵某名字登记的坐落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房遗产,经法院判决七个子女各继承七分之一,但因被申请人已于1974年3月下落不明,致使上述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综上,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邵某滔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邵某滔,男,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广州市,原住广州市荔湾区,与申请人是兄弟、兄妹关系。被申请人父亲邵某、母亲陆莲馨已死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生前没有结婚、没有生育子女。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逢源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显示:1974年3月被申请人邵某滔下落不明,1975年1月5日被注销户籍。广州市荔湾区档案馆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核对/查询表》显示:被申请人邵某滔无配偶,无婚姻登记情况。申请人邵某名、邵某民、邵某娟申请宣���被申请人邵某滔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在《南方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邵某滔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邵某滔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父母已死亡。根据广州市荔湾区档案馆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核对/查询表》,被申请人邵某滔无配偶,无婚姻登记,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生前没有结婚、没有生育子女,本院予以采信。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弟妹,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邵某滔下落不明多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邵某滔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依法确认邵某滔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邵某滔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