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恒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恒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高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开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高开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恒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北、经四路东。法定代表人:叶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天伦,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立勋,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陈振文,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北、经四路东。法定代表人:蒋成孝,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高开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金光路北、香江路东。法定代表人:蒋梦特,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四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建益,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高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北、经四路东。法定代表人:南圣贤,经理。再审申请人山东恒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高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开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高开自动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聊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恒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吉洪林审判员 陈正飞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