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康玉安与刘洪滨、徐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安,刘洪滨,徐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25号原告:康玉安,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刘洪滨,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徐增平(曾用名徐明清),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安诉被告刘洪滨、徐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康玉安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玉安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康玉安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