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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康玉安与刘洪滨、徐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安,刘洪滨,徐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25号原告:康玉安,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刘洪滨,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徐增平(曾用名徐明清),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安诉被告刘洪滨、徐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康玉安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玉安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康玉安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