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908号原告:韩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小彬,张家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宇 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