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与白金龙、马红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白金龙,马红莲,包永光,良梅,包玉,敖恩其木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29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住所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团结路与玛拉沁街交汇处东北角处。负责人:高建中,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丽,女,1984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原告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身份证号码×××)被告:白金龙,男,1985年8月8日,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马红莲,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系被告白金龙妻子。被告:包永光,男,1979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良梅,女,1979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系被告包永光妻子。被告:包玉,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敖恩其木格,女,1959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系被告包玉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诉被告白金龙、包永光、白玉、马红莲、良梅、敖恩其木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丽、被告包永光、白金龙、包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红莲、良梅、敖恩其木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白金龙、马红莲偿还本金25169.49元,利息3180.04元。共计:28349.53元。2,要求被告包永光、良梅、包玉、敖恩其木格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白金龙、马红莲由被告包永光、良梅、包玉、敖恩其木格担保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20日到2016年4月20日。并与原告书面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如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至借款期满后两年。双方约定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即借款前10个月须于每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偿还本金。公分12个月还清所有本金和利息。到目前为止,被告白金龙、马红莲尚欠本息合计28349.53元。且担保人均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至故诉至法院。被告白金龙进行答辩:我现在经济有困难,我自己的贷款跟包永光、包玉两户没有关系,我愿意自己承担这个责任,我家秋收之后有钱了,可以偿还这笔钱。我大概在2015年偿还过5000.00元,具体日子记不清楚了,我把这笔偿还的款给我们办贷款中间人萨老师。萨老师把钱存到邮政银行了。我在2015年期间每月偿还利息300.00元,偿还过十个月的利息,具体是多少我也记不清楚了。被告包永光进行答辩:我的钱已经还完了,白金龙说的我认可,我们不承担责任。被告包玉进行答辩:我的钱已经还完了,白金龙说的我认可,我们不承担责任。被告马红莲、良梅、敖恩其木格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六被告在2015年4月19日相互联保,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包永光、良梅、包玉、敖恩其木格为白金龙、马红莲担保,促成白金龙、马红莲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白金龙、马红莲出借30000.00元,用于农业。2015年4月20日被告白金龙、马红莲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并在原告提供的放款单上签字,确认已收到借款。合同又约定白金龙、马红莲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还清本息,包永光、良梅、包玉、敖恩其木格在主合同债务到期后的两年内负连带担保责任。经出借人和借款人白金龙当庭核对,白金龙认可截止到起诉之日尚欠原告本息28349.53元。原告提交的两份合同、借据及放款单、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佐证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金龙、马红莲的主借款事实、偿还情况、尚欠本金及利息数额,经白金龙质证核对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白金龙、马红莲负有还清本息的法定义务。被告包永光、良梅、包玉、敖恩其木格与白金龙、马红莲已形成相互联保关系,其联保关系合法有效,在未超出保证期的情况下,对白金龙、马红莲的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金龙、马红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还清借款本息28349.53元。被告包永光、良梅、包玉、敖恩其木格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4.00元,由被告白金龙、马红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