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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汉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超,孙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刘汉超,男,1979男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文强,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超与被执行人孙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文强履行案款24912元,承担执行费284元,共计251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汉超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