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雷与云秀英、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徐建,云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民初8894号原告:徐雷,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徐建,男,1985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云秀英,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身份证号:×××原告徐雷与被告徐建、云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会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建、云秀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后仅偿还2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徐建、云秀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徐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被告云秀英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建向原告徐雷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徐雷要求徐建支付拖欠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云秀英自愿在借条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自愿与被告徐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云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雷借款一万五千元;二、被告徐建、云秀英向原告徐雷支付逾期利息,以一万五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徐建、云秀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五角(原告徐雷已预交),由被告徐建、云秀英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