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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栗亚阳与李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亚阳,李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229号原告:栗亚阳,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庚,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亚阳与被告李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亚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亚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亚阳撤回对被告李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栗亚阳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