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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抗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佰威与吴振江、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华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佰威,吴振江,黑龙江省华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91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刘佰威,男,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吴振江,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华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华山生态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燕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刘佰威因与被申诉人吴振江、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华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6]2300000017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