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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创业与何红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创业,何红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创业,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红者,男,1970年5月1日,汉族,1970年5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刘创业与何红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何红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