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行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瑞玲与沛县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玲,沛县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行初526号原告胡瑞玲,女,汉族,住沛县。委托代理人徐国栋,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卫保,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沛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县县长。出庭应诉负责人王小明,该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关建勋,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卫,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住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周铁根,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浩,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瑞玲诉被告沛县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瑞玲以该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瑞玲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瑞玲承担。审判长 刁国民审判员 陈玉浩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竞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