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巍尧钗与被告曾敏、杨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巍尧钗,曾敏,杨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498号原告:巍尧钗,男。被告:曾敏,女。被告:杨辉,男,汉族原告巍尧钗与被告曾敏、杨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巍尧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巍尧钗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巍尧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巍尧钗承担。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