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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聂莅岂与被执行人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莅岂,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聂莅岂。被执行人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总经理。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莅岂与被执行人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成都市成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5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并对该车予以车籍轮候查封。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成都悦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装修款尚未结清及在工商银行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该到期债权及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应收装修款��未结算,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