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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海平、顾蓓艳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海平,顾蓓艳,曹国金,秦小英,唐如海,唐芯,刘根金,金瑾,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富元路1358号。法定代表人:王盘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振华,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海平,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执行人:顾蓓艳,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曹国金,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秦小英,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唐如海,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唐芯,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刘根金,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金瑾,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元春路。诉讼代表人:查晴明,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平、顾蓓艳、曹国金、秦小英、唐如海、唐芯、刘根金、金瑾、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如海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168号银丽高尔夫别墅171幢及相城区北桥镇北凤南路碧海商住008号房产各一套,但因上述房产均已设有抵押权,且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将此房屋权利状况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中不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本院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金瑾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及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另至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