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国干、唐能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国干,唐能斌,蒋尧华,李进君,周凤碧,杨佳勇,周国蓉,牛富俊,青世华,白光和,赵志强,左林英,蒲茂森,汤桂华,谭桂英,杨宏,杨静,王正兰,杨泽儒,陈萍,张国胜,杨慧玲,罗玲,李垄,张友斌,何小玲,文旭东,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杨汉军,郭容权,田家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国干,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唐能斌,男,汉族,1950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蒋尧华,女,汉族,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李进君,女,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周凤碧,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杨佳勇,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周国蓉,女,汉族,1957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牛富俊,男,汉族,1953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青世华,女,汉族,1952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白光和,男,汉族,1946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赵志强,男,汉族,1953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左林英,女,汉族,1955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蒲茂森,男,汉族,1952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汤桂华,女,汉族,1950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谭桂英,女,汉族,1953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杨宏,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杨静,女,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王正兰,女,汉族,1945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杨泽儒,男,汉族,1941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陈萍,女,汉族,1960年7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张国胜,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杨慧玲,女,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罗玲,女,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原审原告):李垄,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张友斌,男,汉族,1961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何小玲,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旭东,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审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华兵,区长。原审第三人:杨汉军,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审第三人:郭容权,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审第三人:田家树,男,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再审申请人周国干等26人因与被申请人文旭东、原审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坪区政府)、杨汉军、郭容权、田家树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国干等26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向杜梅审判员 肖黔蜀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