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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铁文与任朝德、XX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文,任朝德,XX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476号原告:王铁文,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陈丽平,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王铁文儿媳。被告:任朝德,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XX献,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铁文诉被告任朝德、XX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王铁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铁文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铁文负担。审 判 长  李金玲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人民陪审员  白瑞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