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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曲阜市鸿润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路方红、白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鸿润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路方红,白艳平,连立金,白艳秋,苑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79号原告:曲阜市鸿润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驻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姚村镇交通管理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81NA000461X。法定代表人:魏宝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莉,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路方红,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白艳平,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连立金,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白艳秋,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苑承龙,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曲阜市鸿润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路方红、白艳平、连立金、白艳秋、苑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曲阜市鸿润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路方红、白艳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滞纳金;2、判令被告连立金、白艳秋、苑承龙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被告路方红、白艳平共同向原告借款9万元,被告连立金、白艳秋、苑承龙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前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天签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从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月利率15‰;如不按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本金3‰的滞纳金。借款期满,被告路方红、白艳平均未予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贵院,敬请判如所诉。本院认为,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均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对原告方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待原告有了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阜市鸿润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