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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秦鼎钢材有限公司、孙广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秦鼎钢材有限公司,孙广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775号原告: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周华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春,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东秦鼎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庆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广胜,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原告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秦鼎钢材有限公司、孙广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3月2日16点20分,原告将181,800元货款错误支付给被告山东秦鼎钢材有限公司,原告立即进行了追返,联系了被告孙广胜,后被告山东秦鼎钢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160,000元,剩余21,800元至今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山东秦鼎钢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1,800元;2.诉讼费及其他损失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山东秦鼎钢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二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跃代理审判员  李钰琪代理审判员  贾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