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秀芹、郭春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芹,郭春福,伦宗伟,伦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43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芹,女,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郭春福,男,1986年6月30日生,住寿光市。被执行人:伦宗伟,男,1984年7月29日生,住寿光市。被执行人:伦纪虎,男,1984年12月16日生,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王秀芹申请执行郭春福、伦宗伟、伦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86600.00元,现被执行人郭春福、伦宗伟、伦纪虎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峰山审判员 : 张 勇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树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