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化南等与成世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南,丛冬芹,成世举,济南星光大道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088号原告:张化南,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徐家庄*号。原告:丛冬芹,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徐家庄*号。被告:成世举,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济南星光大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兆伟。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耿仁伟,总经理。原告张化南、丛冬芹与被告成世举、济南星光大道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化南、丛冬芹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化南、丛冬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南、丛冬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化南、丛冬芹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