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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向立飞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立飞,向龙飞,胡北京,向雄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向立飞,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集体宿舍。申请执行人向龙飞,男,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頣和园路*号03级哲学系石窑生宿舍。申请执行人胡北京,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杏子铺镇万年村观音组。申请执行人向雄飞,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汉族,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15号汇天国际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刘更新。向立飞等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立飞、向龙飞、胡北京、向雄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