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桂成、李孝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周桂成,李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被执行人:周桂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31岁,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李孝芬,女,1985年8月4日出生,31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本院在执行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桂成、李孝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桂成、李孝芬支付借款本金、诉讼费等共计106130.7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桂成车辆,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有借款本金、诉讼费等共计106130.7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