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范小萱与湖南旺坤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萱,湖南旺坤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511号原告:范小萱,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旺坤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法定代表人:陈杨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雄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尔,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范小萱诉被告湖南旺坤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范小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小萱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范小萱负担。审 判 长 杨 芸代理审判员 陈 文人民陪审员 谭霞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