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8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段小兵与姚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兵,姚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民初305号原告:段小兵,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姚未,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段小兵诉被告姚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段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15年6月1日,原告借给被告50000元,约定4个月归还。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姚未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段小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1张。证明姚未向其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期限4个月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1日,姚未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段小兵借款50000元,并约定归还期为4个月。到期后,此款未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姚未向段小兵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姚未应在借款到期后还款。逾期未还,显属违约。故段小兵要求姚未立即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段小兵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辉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文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