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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舒世海与王敏重庆创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世海,王敏,重庆创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086号原告:舒世海,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敏,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创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2幢3-2.法定代表人:卓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世海诉被告王敏、重庆创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世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世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世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舒世海负担。审 判 长  蒋小清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人民陪审员  杨光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