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国利与霍水群等人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利,霍水群,刘新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74号申请人:宋国利,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霍水群,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新鲜,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国利与被申请人霍水群、刘新鲜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69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