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国利与霍水群等人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利,霍水群,刘新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74号申请人:宋国利,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霍水群,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新鲜,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国利与被申请人霍水群、刘新鲜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69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