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光强、湄潭县开门红餐饮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强,湄潭县开门红餐饮店,张晓琳,杨维维,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541号原告:杨光强,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湄潭县开门红餐饮店,经营场所:湄潭县湄江街道养马塘安置房***栋****号。注册号:520328600253877。经营者:张晓琳,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张晓琳,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杨维维,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周勇,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杨光强与被告湄潭县开门红餐饮店、张晓琳、杨维维、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杨光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光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杨光强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