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与周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周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823号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14层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95493X。法定代表人:严贵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进、赵波,均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黎,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31元,由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