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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秋贞与宋心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贞,宋心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247号原告:李秋贞,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彬峰,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心现,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一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贞与被告宋心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秋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秋贞承担。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许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